葉晋發商號街頭藝人申請辦法

申請場地前請先閱讀場地規則並遵守。

為傳承台北產業輕音樂團之精神鼓勵對音樂演奏有興趣者,開放場地提供音樂表演者平台演出機會,並活化大稻埕人流提升音樂素養。

葉晋發商號街頭藝人採線上登記制

一. 開放展演時段:週三至週日13:30-17:00。 

二. 開放展演類型音樂表演類。(開放樂器為台北產業輕音樂團當時表演所使用之樂器:手風琴、小提琴、大提琴、鋸琴、薩克斯風、黑管、曼陀鈴、吉他、口琴、男女高音,鼓類因分貝較大未免影響街坊鄰里暫不開放申請。) 

三. 開放地點一樓店舖騎樓。

四. 線上申請時程表:線上申請隔月演出截止時間為每月5日17:00止。

五. 展演相關規定依「葉晋發商號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申請管理要點」辦理。開放申請時段倘遇與核准活動重疊情形,則活動當日不開放展演點申請。

六.現場候補名單:無人登記之展演點或展演時段起始三十分鐘後,正備取申請人未到或展演提前結束,則由經本公司審核通過之現場候補名單進行臨時展演遞補。

七. 一時段抽一組(及備取二組)供音樂表演類使用。

八.申請人從事團體展演活動,應推派代表申請場地,申請時應取得每位展演者同意並提供每位展演者之登記證編號,展演時每位展演者皆應配戴或揭示街頭藝人證件。表演藝術類每場次團體展演人數不得超過五人。團體展演現場出席人數應達全團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始可進行展演。

九.申請人違反下列事項,經現場管理人員勸導後未立即改善,註記其違規情形於違規紀錄表,一年內累計註記達所定次數後,一年內不予許可於葉晋發商號申請從事藝文展演活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首次註記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註記,其第三次註記之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展演點:

1.取得展演點使用許可後,擅自將時段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提供他人使用。

2.未獲展演點使用許可逕自使用(含未於備取、現場候補名單內逕自使用)

3.展演人員、活動內容、時間地點及所需器材設備與展演點使用許可不相符。

4.展演音量經現場管理人員測量超過所定分貝標準連續一分鐘。

5.攤位大小不符合規定。

6.設備道具阻擋通行或影響周遭環境、遮蔽建築物出口或消防設備。

7.展演活動範圍內置放非展演必要物品(如供民眾休憩之座椅或商業、政治、宗教宣傳廣告物),造成環境髒亂、場地不予復原或不清運垃圾。

8.未於藝文展演活動現場清楚標示接受打賞或其他收費方式。

9.販售非現場創作或演出之成品。

10.展演活動影響公共展演空間之一般使用或其他經管理機關許可之活動。

11.向觀眾募款或現場有勸募字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首次註記一年內累計達二次註記,其第二次註記之次月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申請展演點:

1.展演活動危害民眾身心健康或公共安全、妨礙交通、環境衛生或公共秩序、破壞公物或妨害公務之行為。

2.拒絕配合查驗,或不聽從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之勸導。

3.違反其他法令規定、公共展演空間之管理規範或致生管理機關損害之情事。

4.使用具殺傷力、危險性之武器、明火、噴漆、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動物。

十.演出費用:歸屬街頭藝人。

十一.聯繫方式:每週三至日(下午13:30-17:00):02-2550 5567。

葉晋發街頭藝人申請表連結:https://reurl.cc/9pp3oX